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536号
安徽致美医疗整形美容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瑾诉你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宋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046元、误工费13208 .58元(158503元/年:12月×1月),营养费750元( 15天×50元/天)、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各项损失合计17004.58元;2、退还BOME ISI奢华美颜产品费用9600元,并支付赔偿金288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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