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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宋瑾与被告安徽致美医疗整形美容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13
浏览次数:1,419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536号

安徽致美医疗整形美容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瑾诉你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宋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046元、误工费13208 .58元(158503元/年:12月×1月),营养费750元( 15天×50元/天)、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各项损失合计17004.58元;2、退还BOME ISI奢华美颜产品费用9600元,并支付赔偿金288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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