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4507号
褚兰平:本院受理原告马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90315.98元;2.判令被告就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主张的本金290315.98元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九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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