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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苏永仙与被告王才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9-19
浏览次数:1,406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9402

王才佩:

本院受理原告苏永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9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才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永仙借款本金 35,000 元整并支付逾期利息(以 35,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4  1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苏永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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