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5民初14081号
戚林美、杨钢、杨为凤:
本院受理原告楼红芳诉被告李双余、戚林美、杨为凤、杨钢、王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李双余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05民初14081号上诉状副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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