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573号
叶雷、王琳:
本院受理原告郑伯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郑伯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利率1.5%/月计息);二、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维权支出的律师费2万元、保全责任保险费1150元; 三、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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