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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敬芳与被告南京青奥城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国际青年会议酒店、第三人张文占劳动争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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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1645号

张文占:

本院受理原告王敬芳与被告南京青奥城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国际青年会议酒店、第三人张文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工资400元(包括押金100元)。2、被告给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7120元(4080元每月乘以7年乘以2倍)。3、被告承担原告在履行工作期间受第三人张文占伤害的医疗费,暂定12000元。4、第三项诉请由被告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一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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