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405号
上海璞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年生诉被告江苏万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璞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追加被告申请、开庭传票、履行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劳务费15450元;2、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提供劳务受害损失90388.57元(医疗费9888.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天*50元/天=1100元、营养费120天*50元/天=6000元、护理费120天*220元/天=26400元、误工费150天*300元/天=45000元、交通费2000元);3、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2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包含鉴定费17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下午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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