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340号
江苏盈时互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阮明鹏与被告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盈时互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阮明鹏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027.78元;二、被告江苏盈时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就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认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阮明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1元,由被告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江苏盈时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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