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217号
李一东:
本院受理原告曹爱华与你/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7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一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爱华支付货款47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一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二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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