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3181号
范罗兰、范罗云、陆新兰、江苏腾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鹏创特钢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3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范罗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第三人江苏腾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不能履行(2022)浙0303民初470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在450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浙江鹏创特钢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范罗云对被告范罗兰的上述债务,在继承范爱民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鹏创特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826元,由被告范罗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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