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5151号
南京果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虹诉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海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要求辞去南京果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7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送达公告
更多05.12
2025
04.22
2025
04.22
2025
04.2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