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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中冶置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金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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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506号

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冶置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冶置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共计2428.66元,公摊费46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369.16元(以欠付款为基数,从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28曰);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025)835771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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