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820号
南京美联外语培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清欢与被告南京美联外语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美联外语培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清欢退还培训费用11,400元。本案受理费85元,由被告南京美联外语培训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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