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0075号
伏燕、郑水明:
本院受理原告艾勇生诉你(们)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艾勇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及《补充协议》;2.请求判令伏燕与郑水明返还购房款810,000元;3.请求判令伏燕与郑水明承担违约金336,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南京紫气东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退还中介费22,000元并对第2、3项诉讼请求应付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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