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6491号
陈青、宋春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珍与被告陈青、宋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6491号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青、宋春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珍借款本金112,500元;二、驳回原告李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李珍负担750元,由被告陈青、宋春明负担25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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