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860号
时奔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3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时奔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借款本金234,482.63元(截至2022年10月28日)及截至2022年2月14日的利息12,765.7元、本金罚息2701.83元、利息罚息(即复利)125.26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借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优享贷”借款支用单》约定标准计算,但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时奔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律师费28,635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13元,由被告时奔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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