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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崔业琪与被告庄建友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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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421号

庄建友

    本院受理原告崔业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7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庄建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崔业琪支付108万元及利息(以10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崔业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23元,由被告庄建友负担14,520元,原告崔业琪负担60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五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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