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2018号
南京瑞宝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李贵遇与被告南京瑞宝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2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南京瑞宝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李贵遇2021年10月1日至11月1日上午工资5,114.94元,2021年9月1日至11月1日上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114.94元。二、驳回李贵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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