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703号
胡诚、吴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朱维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独任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朱维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21.5万元及利息(其中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7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15%年利息标准计算;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15%年利息标准计算;以1912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15%年利息标准计算);2、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万元;3、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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