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2490号
孔长生: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行者志业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孔维楠、孔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2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776元,由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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