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威海峰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青岛 分公司、第三人威海恒江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466号
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威海峰发建材有限公司诉你和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威海恒江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款500000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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