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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田福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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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8476号   

田福霞:

本院受理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田福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8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田福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622,723.86元及违约金(以1,622,723.86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田福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支付律师费1万元;三、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有权就田福霞抵押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银湖翡翠3栋1单元6层2室(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鄂(2018)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14632号)不动产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金额的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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