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于秀洋与被告被告南京精佳课外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上海精育投资有限公司、南京精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省外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1870号
南京精佳课外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上海精育投资有限公司、南京精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于秀洋诉你、江苏省外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8月至10月工资19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600元;3、被告3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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