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南京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霍尔果斯世瑞博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霍尔果斯世瑞博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617号
霍尔果斯世瑞博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霍尔果斯世瑞博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霍尔果斯世瑞博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霍尔果斯世瑞博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 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2立即支付物业服务费143423.13元以及从2023年9月6日期按lpr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被告1、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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