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潍坊市水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绿工建材有限公司、扬州市鑫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0873号
扬州绿工建材有限公司、扬州市鑫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水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绿工建材有限公司、扬州市鑫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 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材料款89512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89512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1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第一项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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