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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被告叶龙兵、周恩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及保全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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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6120号

周恩琴: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被告叶龙兵、周恩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612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叶龙兵、周恩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截至2022年6月14日的借款本金700,735.75元、利息23,175.82元、罚息276.88元、复利596.99元,并支付自2022年6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但上述所有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叶龙兵、周恩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律师费8000元;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有权就被告叶龙兵、周恩琴名下坐落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宁桥南路178号碧湖天辰苑1幢604室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南京市江宁区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28元、保全费4220元,合计15,348元,由被告叶龙兵、周恩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保全),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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