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8607号
江苏艾可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花海东、张帆、胡劲松:
本院受理原告李春明诉被告江苏艾可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花海东、张帆、胡劲松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春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于2017年2月20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2、判令被告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依据上述《股东会决议》所作的变更登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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