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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也无与被告霍尔果斯世瑞博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霍尔果斯世瑞博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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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8939号

霍尔果斯世瑞博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霍尔果斯世瑞博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也无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霍尔果斯世瑞博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向原告退还剩余137节课时费11506.01元及利息(以11506.01元为本金,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霍尔果斯世瑞博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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