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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蔡登峰与被告南京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欣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丁国中、倪建军、王康俊、崔明友、南京瑞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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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945号

倪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蔡登峰诉你及南京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欣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丁国中、王康俊、崔明友、南京瑞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倪建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登峰支付劳务费5,000元;二、被告南京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欣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瑞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丁国中、王康俊、崔明友对于被告倪建军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南京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欣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瑞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丁国中、王康俊、崔明友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倪建军进行相应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倪建军、南京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欣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瑞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丁国中、王康俊、崔明友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八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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