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2933号
屠艳: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项248万元,及支付利息、逾期利息(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利息按每日0.5‰计算;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逾期利息合计按月息3%计算);2.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位于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阳澄湖东路168号银丽高尔夫别墅240幢104室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9 徐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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