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283号
陈杰:
本院受理原告吴国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吴国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儿子陈睿轩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相应费用共计62.4万(包括每月生活费1500元、教育费每年2万元、医疗费每年1万元截止儿子年满18周岁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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