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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苏东方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峰晖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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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3303号   

南京峰晖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东方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峰晖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3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峰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东方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72,634元及利息(分别以1,060,11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30日起;以12,519元为基数,于2023年2月6日起,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苏东方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7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571元,由被告南京峰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四年四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01 69061713  

开庭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B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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