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6759号
李扬:
本院受理原告高树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675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树成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原告高树成在上述债权范围内有权对被告李扬名下坐落于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园林西路188号11幢三单元105室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抵押顺位优先受偿;三、被告李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树成律师费3万元;四、被告李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树成违约金43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991元,减半收取3995.5元,由被告李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八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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