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网站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关于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区松陵镇恒昇汽车美容装潢店、陈坚州追偿权纠纷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02
浏览次数:37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6621号

吴江区松陵镇恒昇汽车美容装潢店、陈坚州: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区松陵镇恒昇汽车美容装潢店、陈坚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6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江区松陵镇恒昇汽车美容装潢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50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以2,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利息按每日0.5‰计算;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逾期利息合计按每月2%计算)。二、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坚州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湖心东路609号山湖弘雅苑16幢1004室、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湖心东路609号山湖弘雅苑18幢704室及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湖东路585号山湖嘉晖苑49幢306室的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代偿款2,5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吴江区松陵镇恒昇汽车美容装潢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元。四、驳回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800元,由被告吴江区松陵镇恒昇汽车美容装潢店、陈坚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智慧庭审操作手册
调解平台操作手册
微博
官方微信
诉讼费
计算
建邺
智慧庭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