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1572号
郭柯强: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1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郭柯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85,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以885,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5‰自2021年12月8日起计至2021年12月17日;逾期利息以885,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5‰自2021年12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郭柯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34元,由被告郭柯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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