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607号
朱恒发、冯翠琴: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恒发、冯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5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下:一、被告朱恒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332073.7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截至2022年5月13日止的利息4141.05元、复息27.59元、罚息46.91元,自2022年5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收,合计以年利率24%为限)及律师费25096元;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对被告朱恒发、冯翠琴所有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开源二村8号501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0.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朱恒发、冯翠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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