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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文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海旅游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10-19
浏览次数:1,409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930号

林海: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文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海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9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林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文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款2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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