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818号
唐思越:
本院受理原告李珊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珊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以及利息暂计3万元(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1曰的利息计算为3万元,自2022年7月1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Ip「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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