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495号
苏兆喜:
本院受理原告纪老寿诉被告苏兆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纪老寿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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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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