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8875号
南京精佳课外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崔婷、崔宁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8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崔婷、崔宁与被告南京精佳课外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9月15日解除。二、被告南京精佳课外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崔婷、崔宁支付违约金、电费、物业费合计188,964.56元。三、驳回原告崔婷、崔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186元,由原告崔婷、崔宁负担4000元,由被告南京精佳课外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负担418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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