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762号
南京城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李锦兰、南京虹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本银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高本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返还不当得利款6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二李锦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贵任;3.判令第三人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八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四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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