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0985号
王勇:
本院受理原告陈长金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陈长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7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2年8月1日起按国家银行的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诉公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八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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