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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志洪诉被告向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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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7340号

向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魏志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及利息(自2022年5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一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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