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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浙江鹏创特钢有限公司与被告范罗兰、范罗云、陆新兰,第三人江苏腾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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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3181号 

范罗兰、范罗云、陆新兰、江苏腾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鹏创特钢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浙江鹏创特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范罗兰在未出资本息500万元范围内,对(2022)浙0303民初47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第三人江苏腾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浙江鹏创特钢有限公司负担的债务未获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金602,550.12元,利息以617,027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范罗兰、范罗云、陆新兰在继承范爱民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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