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3558号
南京森全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姜娟娟诉你与青岛海尔全屋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姜娟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将原告定制家居中欠缺的厨房挡水条安装好;2. 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3603.6元(自2021年8月21日至2021年11月9日共2个月18日,月租金为1386元,租金为1386×2+1386/30×18=3603.6元);3.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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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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