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2124号
黄成瑜:
本院受理原告朱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朱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5月5日起自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2. 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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