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414号
胡秀珍、涂志欣:
本院受理原告童紫侠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租房合同》。2.请求贵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房租91750元。3.请求贵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2400元(合同总金额1048000元*5%)。4.请求贵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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