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2717号
邱兆鹏:
本院受理原告罗甘进与被告邱兆鹏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罗甘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医疗费539.20元;2、手机屏、壳损坏费500元;3、误工费840元(140元/天X6天);4、健康与精神补偿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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