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5民初13861号
陆飞跃: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3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陆飞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4,888.99元及利息(其中,13,318.99元自2019年3月1日起、4510元自2019年4月1日起、18,040元自2019年5月31日起、4510元自2019年11月1日起、4510元自2019年12月2日起,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二、驳回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2元,由被告陆飞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六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