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350号
南京佳都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肖剑晓诉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235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佳都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即删除案涉侵权作品;二、被告南京佳都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肖剑晓经济损失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3500元;三、驳回原告肖剑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肖剑晓、被告南京佳都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各负担1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